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编辑:学报   发布时间:2021-03-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工作和生活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三)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
  (四)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选题。
  (五)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六)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七)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八)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九)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十)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十一)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十二)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有关重大选题范围,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 编辑制作出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工作和生活经历的重大题材作品,实行统筹规划、归口审批,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立项手续。经批准立项的选题,出版前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第五条 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由相关单位出具选题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核批。 r>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主要涉及本部门工作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中央统战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外交部、国家民委等部门所属出版单位出版的只涉及本部门工作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出版单位出版的只涉及军事军史内容的选题,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地编写的只涉及本地区党史事件、人物和本地区民族问题的选题,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和全局工作的,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五)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不涉及其他应备案内容的,由出版单位在报备时出具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期刊重大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按本条相关要求执行。
  (一)期刊首发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转载或摘要刊发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期刊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刊发播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文章,主要反映本领域工作,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的,经本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
  (三)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文章,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文章,经所在大单位或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
  (五)地方期刊刊发文章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内容的文章,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审核同意后出版。
  由期刊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出版的,审核意见应存档备查。
   第七条 出版单位申报重大选题备案,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进行。
  (一)地方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非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二)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第八条 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规范填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对申报备案的重大选题有明确审核意见。
  (二)重大选题备案申报表。应当清楚填写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需审核问题,需审核的具体章节、页码和待审核的人物、事件、文献、图片等内容。
  (三)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盘、样带。书稿应当“齐清定”、经过编辑排版并装订成册,文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引文注明出处。
  (四)出版物“三审”意见复印件。
  (五)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材料,送审照片(图片)样稿,相关部门保密审核意见等。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申报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转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核。
   第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自备案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含有关部门或专家协助审核时间),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的备案批复文件,两年内有效;备案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及出版物修订再版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出版专业分工安排重大选题出版计划,对不具备相关出版资质和编辑能力的选题,不得报备和出版;应当严格履行出版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坚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严格执行选题论证、“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第十三条 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是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前置把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责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所属出版单位申请备案选题的内容导向质量及出版单位出版资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思想倾向不好、内容平庸、题材重复、超业务范围等不具备出版要求的选题予以撤销;对由地方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审核把关的选题,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督促出版单位认真修改并做好复核工作;对应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但未按要求备案的出版单位进行处理、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涉及重大选题范围出版物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对重大选题备案执行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视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同时废止。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