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章程

编辑:学报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提高《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的学术质量和水平,保证学报工作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服务,发挥其学术窗口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是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衡阳师范学院主办、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条  《学报》的办刊宗旨为“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

第六条 《学报》工作是学院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院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学报》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报》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编委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学报》主编担任;编委会成员若干人。《学报》主编和副主编为编委会当然成员。

第八条 建立学报编辑部,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单位,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领导。学报编辑部设主编、副主编各1人。

第九条 为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和知名度,学报可以聘请全国知名学者或著名大学的学报主编为学术顾问。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 学报编委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编委会成员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热心学报事业;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是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编委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编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可以临时调整或增补成员。编委会成员中,同一学科的成员原则上为1人。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主编的职责是:决定学报的办刊宗旨、方针、内容、栏目、印刷等与学报有关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主持学报编辑部的全面工作;稿件的终审;定期召开编委会,听取编委意见,不断改进学报编辑部的工作和提高学报办刊质量。

第十二条 《学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编1人,由院长聘任,协助主编的工作。副主编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学报》根据工作需要,设编辑人员若干名,由主编聘任。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人员的职责是: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完成稿件的初审、规范、文字加工、校对等编辑任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工资绩效、各种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凡背离党的基本路线和原则,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编辑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编辑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编辑与出版发行

第十七条 《学报》严格执行责任编辑和“三审五校”制度。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制度为编辑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栏目稿件进行初审、编辑和校对。

第十九条 三审制度为:责任编辑一审、专家二审、主编终审。对稿件的审查主要从政治、学术、写作、选题等四个方面进行。每一审均要签署审稿意见。审稿专家一般要求具有正高职称,由编辑部决定、主编批准。专家审稿实行双向匿名制度,以保证审稿的公正客观。

第二十条 五校制度为:经三审后决定刊用的稿件进行初校(责任编辑对论文的规范)、二校、三校、四校和五校(校红)。

第二十一条 《学报》的印刷必须是由具有印刷书籍报刊资质且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印务公司或印刷厂承担,以保证刊物的印刷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报》的发行由学报编辑部负责,国外发行由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报》出版后,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向各种文摘机构、有关图书馆以及相关高校学报编辑部及时免费送交样本。

第五章、经费与稿酬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办刊成本。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有关规定,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校内作者和部分校外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

第二十八条 学报编辑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41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报编辑部。